● 再保险的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分出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或转分保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再保险的构成要素主要有:风险责任的转移、再保险保费(又称分保费)、再保险手续费(又称分保手续费)、再保险理赔摊回、通过再保险安排进行。
● 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再保险现有的最早记载是在1370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Gustav Cruciger)首次将自己承保的一笔自意大利的热那亚到荷兰的斯卢丝的海上航程保险业务中风险较大的一段航程保险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可以说是再保险的雏形。
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1666年的伦敦大火,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世 纪中叶开始,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再保险公司,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形成了庞大的国 际再保险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国家的民族保险业随着国家的独立而蓬勃发展,使国际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目前,全球发达的再保险市场主要由欧洲、北美和亚洲三大再保险市场组成。这些再保险市场几乎集中了世界90%的再保险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德扑圈官方_德扑圈官方俱乐部_德扑圈官方俱乐部客服微信险市场经过体制机制创新和不断扩大开放,再保险市场规模增幅明显,市场开放稳步加深,吸引越来越多的国际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已有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劳合社、通用再保险、法国再保险和汉诺威再保险等国际再保险巨头在境内设立机构。另外,世界各大再保险市场的130多家再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在海外直接参与了中国市场业务。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再保险市场。
● 再保险方式的分类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保险费与损失在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按照比例分配,该比例根据自留额(retention)与分出额确定,包括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Q/S)和溢额再保险(surplus)。
非比例再保险(non proportional):再保险费与原始保费不存在比例关系,再保险人对超过保险人自负额(priority)的损失承担一定限额内的责任,包括 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per risk excess of loss)、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per event/occurrence excess of loss)和损失中止超赔再保险(stop loss)
● 再保险安排的分类
临时分保: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 合同分保
合同分保: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用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的约束性的再保险行为 预约分保
预约分保:介于临时和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签订双方预先规定再保险业务范围,但保险人可以选择是否将某一笔业务放入该合同 转分保(retrocession)
转分保:再保险人将所承接的风险转移给其他再保险接受人
● 再保险的功能作用
再保险是保险业的“安全阀”和保险市场的“调控器”。再保险拥有整个行业和不同地区的风险经营数据,能客观评估保险市场的风险状况和行业周期变化,通过科学定价和硬化承保条件等市场手段,可以引导直保公司审慎经营,在防范化解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逆周期监管中发挥“稳定器”、“安全阀”作用。
再保险是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 服务民生、从政策撬动的杠杆效应角度看,再保险是多层次风险分担转移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国际上往往建立起包括政府财政直接支持、政策性再保险保障、商业 再保险和直接保险在内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我国再保险也需要在分散巨灾风险、农业大灾风险上发挥杠杆作用,以市场机制放大财政补贴的作用,扩大整个保险 业风险承担规模,减轻政府在防灾减损中的直接责任,促进保险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再保险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转型升级。从再保对直保技术传导角度看,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承保定价、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多种手段把这些理念和技术转导给直保公司,支持直接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改善业务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在保险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具体而言,再保险有以下五大功能作用:
一是提高承保能力,使得保险人提升对风险的认识水平,增加业务竞争力;二是平稳业务经验,降低保险人的最大可能损失额,以已知的再保险费代替未知的理赔风险,降低保险产品定价中对风险的加成系数,从而提高产品竞争力;三是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再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市场、新产品、业务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为分出公司的员工提供核保、精算、产品、业务管理等多方面的培训,帮助其开发新产品、设立新渠道等业务创新,在业务核保与承保方面提供专业建议,在保险条款及风险控制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改善财务状况,保险人通过转移再保险费及相应的准备金,减少自身的偿付能力需要,从再保险人一方获得手续费及摊回赔款,提高盈利水平,或者改变盈利分布的时间,支付给再保险人的相应成本较小,使财务状况发生符合需要的改变;五是形成规模经济,再保险人帮助分出公司开拓新渠道或新类型的业务,减少在系统设置、业务管理方面的初始投入,稳定新业务经营结果,累积相关的新业务经验,使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同时获得规模经济。